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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14-04-12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加强工程建设检测机构管理,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质量安全,决定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核查范围
在我省从事房屋和市政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及专项检测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二、 核查人员组成及方式
本次核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相关专家组成核查小组,具体工作由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负责。采取自查自纠、实地抽查、延伸性检查相结合检查方式。
(一)自查自纠。由检测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及整改,按附件2要求填报后上传至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
(二)实地核查。核查组根据上传资料、日常反映、投诉情况或随机抽查,实地检查前先书面通知(见附件1),每月实地抽查不少于3家检测机构。
(三)延伸性检查。核查小组在核查检测机构时,对检测报告真实性和见证取样行为规范性有疑问的,将对涉及的项目及相关单位进行延伸性核查。
三、核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时间:2014年4月30日前
(二)实地抽查时间:2014年4月至12月
四、核查内容
(一)核查检测机构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是否超越资质或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承揽检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核查检测机构实验场所、设施检测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满足检测业务开展的要求;
(三)核查检测机构是否配备相应资质所需持证检测人员;
(四)核查检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是否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核查检测机构是否完成检测业务后不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未依法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六)核查检测机构资料管理是否混乱,有否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七)核查检测机构是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检测不合格事项不按规定上报;
(八)核查检测机构是否违法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九)核查检测机构是否有其他违反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结合质量安全检查,按照本要求积极开展动态核查,重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学校工程、商品房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二)各检测机构应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按规定上传自查自纠资料并对填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检测机构应积极配合核查工作。实地核查时,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相关检测人员应到场所。需提交近两年以来开展检测业务的合同及检测报告清单。对没有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人员不到场的,视为不接受核查。对拒不接受核查的检测机构视为核查不合格。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延伸性核查,不得拒绝。
(四)核查小组在核查前应认真学习和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统一核查标准。客观地记录和报告发现的问题,完整填写核查信息,做到不遗漏、不隐瞒、不增设。对核查的问题要做到定性准确,结果真实。每核查完一家检测机构,应当对核查情况当场反馈,双方签字认可并立即形成核查报告报省住建厅。
(五)严守工作纪律。核查人员应谦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核查单位安排的就餐、宴请和住宿;不得参加被核查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被核查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核查期间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动态核查处理原则
(一)对检测机构现场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由企业在15日内自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检测业务。
(二)对检测机构设备配置、人员配置和检测环境不能有效保证检测能力的,下达暂停整改通知书,由企业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并经重新核查合格,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检测业务。
(三)对达不到资质标准、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整改后仍不具备标准的检测机构,由省厅依法撤回资质。
(四)对核查中有市场违规行为的,将限期整改3-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业务。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处罚 
(五)省住建厅在每次动态核查结束之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核查情况,并将核查情况计入企业诚信记录。
 
附件:
1.贵州省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核查通知书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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