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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市政公用事业向民间资本开放

来源:中国建设报 发布时间:2014-04-23
中国建设报记者王纪洪报道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出台实施意见,明确非禁即入、平等准入、分类指导、优化服务4项基本原则,提出多项鼓励措施,促进全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
 
意见指出,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都应向民间资本开放。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建设和运营,应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公平竞争。各地要根据不同地区、行业、业务环节实际,采用合适的途径和方式,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此外,还要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公开服务承诺。
 
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发电等项目的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园或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对接,实施多种形式创新对接机制: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公共私营合作制(PPP)等投融资模式,实现投资项目与民间资本的有效对接。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运营和养护。在保持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参与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此外,还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方式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通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方式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政府可采取控股或委派公益董事等方法,保持必要的调控能力。开发商在建设工业、商业或住宅项目时,应该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套建设非经营性的道路、隧道、桥梁、路灯照明、地下综合管廊、园林绿化、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垃圾转运站、公厕等项目。
 
为保证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江西省将落实和完善以下政策措施: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选择制度,在招标、评标等环节中,平等对待民间资本,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程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为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逐步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行与国有企业同样的价格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从机制上保障投资者取得合理收益。坚持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和公用性的性质,民营企业在投资市政公用事业时,各主管部门要协助民营企业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税收和土地等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可采取补助、贴息或参股等形式,加大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力度,降低民间资本投资风险。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扩大直接融资。
 
此外,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还要求各地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强监管服务、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制度。同时,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并鼓励将其纳入全省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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