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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村住房建设实行“八不准”

发布时间:2014-05-05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推进和谐秀美乡村建设,促进镇村联动发展,江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明确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实行“八不准”。
 
“八不准”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具体内容为:
 
一是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建房,农村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不按规划选址的,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二是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
 
三是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
 
四是不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新建住房要尽可能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确需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占一补一”,坚决杜绝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
 
五是不准超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新建住房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六是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杜绝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是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
 
八是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存。
 
在明确实行“八不准”的同时,江西提出,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要加大村镇规划编制力度,严格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程序,提升农村住房设计水平,严肃查处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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