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地方新闻通知培训招标公路铁路标准资料展会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城区已配租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对象进行住房保障资格年度审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5-07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制度,认真落实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号)、《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决定在6月30日前对已摇号配租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进行住房保障资格年度审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年度审查对象
本批次年度审查的对象为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在2014年6月30日前到期的已摇号配租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对象。
 
二、年度审查方式
1.经审核取得的住房保障资格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到期须重新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到期的家庭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凭《公租房配租通知单》及申请人身份证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窗口”重新提交住房保障的申请。程序和方法与本家庭初次申请住房保障时相同。
3.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到期当月,租赁补贴停止发放。经重新申请住房保障,审核后仍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原配租资格继续有效,租赁补贴自重新申请受理之月起接续发放,直至实际入住。
4.逾期不再申请住房保障或经审核不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原公租房配租资格同时取消,租赁补贴在住房保障资格到期当月停止发放。
三、其他
1.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预计今年下半年交房入住,请上述住房保障对象及时办理年度审查的相关手续,以免影响交房入住。
2.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在7月1日之后到期的已摇号配租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的年检在入住后进行,方式另行确定。
3.其他住房保障对象的年度审查方式按以往的方式正常进行。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论坛问答关注排行

互助平台
  • 待解决
  • 已解决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版权所有©工程检测网 苏ICP备09082304号-7 网站留言

未经 www.gcjc.com 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文字信息及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