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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砂管理再加“砝码” ——《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来源:中国建设报 发布时间:2014-06-26
建设用砂,始终牵动着浙江省宁波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心,因为它关乎百姓的房屋质量、关乎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更关乎城市建设的百年大计。
 
6月15日,宁波市又一个新的关于建设用砂的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12号令《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在这个目前宁波市最高规格的建设用砂管理办法中,建设用砂的质量控制目标、管理职责等被鲜明提出,并第一次明确了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这标志着宁波的建筑用砂管理开始走向更加规范、更加有效的层面。
 
环境在变,宁波治砂目标始终不变:那就是使建设用砂质量越来越有保障,城市建筑基石越来越扎实。
 
建设用砂管理 宁波始终前行
 
2011年,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5个建设工程行业管理部门发出全面禁用海砂令:从2011年11月1日起,宁波市禁止建设工程使用海砂。
 
从此以后,工程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要明确禁止使用海砂;各相关企业要严把材料进场关,严禁使用海砂,在采购建筑用砂时,必须要求供货方提供有关证明,并在合同中注明建设用砂的产地、品种,认真核查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严禁购买和使用海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原材料进场“先检后用”制度,确保建筑用砂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宁波市对违规使用海砂企业,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自建设工程全面禁用海砂以来,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海事局、市交通委员会及市港航管理局等海砂整治成员单位通力协作、齐抓共管。2013年年初,各部门通过深入的系列调研,认真总结了过去1年多来海砂禁用工作的薄弱环节及不足,进一步理清了治理工作的方向和措施,形成了对建设用砂在供应、运输、接卸、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实行部门联动、闭合监管的治理模式。
 
一方面从源头控制建设用砂质量,一方面严厉查处违规用砂行为。通过积极调用广东西江、江西鄱阳湖等地的天然淡水砂,极力保障建设市场需求;通过签订供砂协议、交纳质量保证金等措施,加强对定点供砂企业的源头监管。此外,宁波市还通过第三方检测,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海事局、港航管理局的联动工作机制,根据“每船必检、先检后卸”的原则对到港砂样实施委托抽检。
 
对于用砂量占全部砂量近85%的混凝土企业,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采用“一对一”协管员制度,按照“定人、定企业、定项目”办法,至少每家企业、每个工地有一名协管员“严防死守”。同时要求每家企业必须建立建筑用砂的进场和使用台账,使砂源有可追溯性。
 
此外,为加快形成以机制砂为主导的建设用砂资源供应格局,保障建设用砂市场需求,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积极部署,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机制砂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大力扶持机制砂企业发展。
 
截至目前,宁波市取得生产销售资格的17家机制砂生产企业,年生产机制砂能力已达到987万吨。加上正在试生产及筹建的,预计至今年年底,机制砂备案企业将扩大到20家,年生产能力达到1300万吨左右,可有效补充宁波市建设用砂市场供应。
 
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后,宁波市对建设用砂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使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用砂生产经营企业心中有底。数据显示,至今年5月底,宁波市已有136家建设用砂生产经营备案企业领取了建设用砂生产销售备案证。此项工作的开展对保障宁波市建设用砂质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市场上还有未备案的建设用砂生产经营企业游离于监管之外,违法生产销售海砂和石硝、石粉等不合格建设用砂,对宁波市建设用砂市场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威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这些违规行为及企业缺乏明确的监管和处罚规定,造成生产、经营、使用海砂及不合格建设用砂现象屡禁不止,因此,运用法律的手段推进对建设用砂市场的整治、加强对建设用砂的监管势在必行。
 
《办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实施的。《办法》着重明确了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参与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对违规行为作了明确界定,提出了相应处罚措施。《办法》的出台,为建设用砂管理再加“砝码”,宁波市建设用砂市场将会更加规范有序。
 
八问建设用砂
 
《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促进建筑质量的提高。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专业人员日前对建设用砂热点问题作出了解读。
 
一、建设用砂含义是什么
 
建设用砂是指建设工程所需的天然砂和机制砂。天然砂是指自然形成的、经人工开采和筛分的粒径小于4.75毫米的岩石颗粒,包括河砂、湖砂、山砂等,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岩石颗粒。
 
机制砂是指经除土处理,由机械破碎、筛分制成的,粒径小于4.75毫米的岩石、矿山尾矿或工业废渣颗粒,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颗粒,俗称人工砂。
 
二、为什么要扶持机制砂产业发展
 
长期以来,宁波市的建设用砂以淡化海砂为主,随着宁波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建设用砂的需求量也随之逐年增加。目前,宁波市建设用砂年需求量在3000万吨以上,宁波、舟山海域的海砂资源经过多年的开采已濒于枯竭。宁波市的建设用砂主要以长江和广东淡水砂为主,价格高且受各种因素影响,砂源供应得不到应有保障。
 
为保障建设用砂需要,抓紧发展替代用砂迫在眉睫。机制砂具有无腐蚀性、粘结力强等优点,是一种成熟的建筑材料,在国内大中城市已广泛应用。大力发展机制砂,建立长期、稳定的机制砂生产供应基地,是从长远确保宁波市建设用砂需求和工程质量安全的需要。因此,要扶持机制砂产业在宁波市的发展,培育发展机制砂龙头企业,为实现全市3至5年后全面使用机制砂奠定基础。
 
三、《办法》如何控制宁波建设用砂质量?
 
宁波市主要通过两项技术指标严格控制建设用砂质量。《办法》规定的技术指标是指氯离子含量<0.0020%,贝壳含量≤1%。
 
采用这个技术指标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氯离子含量过高,会使得混凝土中钢筋产生化学反应形成铁锈,体积膨胀导致混凝土构件开裂,失去承载能力,而贝壳含量过高会使得混凝土和易性、强度和耐久性产生不同程度的下降,并容易在浇捣混凝土的过程中形成薄弱面,进一步削弱混凝土构件的强度;另一方面,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经济发展,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采禁用海砂的政策,采用较高的建设用砂技术标准,杜绝海砂在宁波市建设用砂市场流通。
 
四、建设用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遵守哪些主要规定?
 
建设用砂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办法》的规定,提出建设用砂生产经营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建设用砂。在生产经营建设用砂的过程中,应当检验每批次砂源质量,并如实填写生产台账、检测台账和质量证明文本。销售建设用砂时,必须向买受人出具备案证明和质量证明文本。
 
建设用砂使用单位应严格落实先检后用,对每批次购进砂源按规定要求进行自检,如发现不合格建设用砂,对使用不合格建设用砂的工序作返工处理,对未使用的不合格建设用砂作退货清场处理。
 
五、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管理建设用砂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审查建设用砂生产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场地、检验员资格、生产设备等项目是否符合《办法》的规定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建设用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登记备案。从事建设用砂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备案证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取得备案证明的建设用砂生产经营单位发放建设用砂质量证明文本。要求建设用砂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批次对砂源进行检测,并如实填写检测台账。建设用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宁波市技术指标的建设用砂,并向买受人出具备案证明和建设用砂质量证明。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建设用砂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砂场堆场内砂源随机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将根据《办法》相关条款,暂扣备案证和质量证明文本,并将违规行为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同时,按照《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企业的信用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
 
六、《办法》中规定的处罚内容有哪些?
 
《办法》对建设用砂行业应处罚的违规行为作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建设用砂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建设用砂进行检测;未建立或者伪造生产台账、经营台账、检测台账和检验台账以及伪造检测数据、检验数据,出具虚假备案证明和质量证明;未向受买人提供备案证明和建设用砂质量证明;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宁波市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建设用砂。
 
建设用砂使用单位未查验备案证明和建设用砂质量证明;建设用砂检测机构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技术指标对建设用砂进行检测、检验,伪造检测数据、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检验报告;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未在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宁波市规定的建设用砂技术指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宁波市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建设用砂。
 
七、《办法》中规定的处罚额度是多少?由谁进行处罚?
 
《办法》规定,根据建设用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规行为的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额度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根据建设用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规行为的领域由相关领域管理部门实施处罚。
 
生产、经营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建设用砂使用领域的行政处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予以实施;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建设用砂装卸经营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依据《港口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单位、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许可占用滩涂和河道的,分别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经营单位未依法获得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建设用砂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单位在使用建设用砂的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八、《办法》中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单位在使用建设用砂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处罚有哪些?
 
未建立检验台账或者伪造检验台账以及检验数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查验备案证明和建设用砂质量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不符合规定技术指标(天然砂的氯离子含量<0.0020%,贝壳含量≤1%;机制砂的氯离子含量<0.0020%)建设用砂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 4%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未对建设用砂进行检验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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