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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印发《保障性住房私募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发布时间:2014-07-22
为有效解决保障房建设资金,陕西以省保障房公司为发行主体,今年已经成功发行了24.775亿元私募债。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私募债项目资金管理,管好用好私募债资金,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私募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等方面对保障房私募债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保障房私募债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保障性住房私募债资金是指由陕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私募债所募集取得用于市县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的资金。《办法》规定,保障房私募债资金应专用于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材料中已确定的廉租房和公租房项目。各市县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及省保障房市县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申报项目进行资金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私募债资金到期前三个月开始偿还资金
 
为保证资金的及时归集及偿还,私募债资金到期前三个月各市(县区)政府应向债权人偿债资金专户归集资金。第一个月归集至应还款总额的30%,第二个月归集至60%,第三个月归集至100%。归集还款资金将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保障性住房考核办法》和逾期未归集融资款项由省财政厅通过扣划各相关市(县区)保障房省级补助资金的办法监督。
 
资金偿还缺口部分从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中优先扣除
 
《办法》明确了省保障房公司为债权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债务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为资金监督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陕西省保障性住房考核办法》予以监督执行;逾期未还融资款项将由借款市县政府抵押资产收入先期归还,缺口部分由省财政厅从对资金使用人支付的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扣除,直接划入省保障房公司偿债账户。
 
住房城乡建设、发改等部门定期开展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省保障房公司、建设银行将加强对保障房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办法》要求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每季度一次)或不定期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项目偿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次季度首月20日前书面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改部门要每季度开展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年末对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审核认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确保目标任务完成,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并将检查结果于次年度元月中旬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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