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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不合格未上报将被追责

发布时间:2011-10-10

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及时上报。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委获悉,本市近日发布相关通知,将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从而保证对出现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该通知自即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工程项目对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可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工程名称、参建单位名称等信息,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查询并确认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在上报情况中需注明“检测结果不合格报送”字样。

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检测机构报送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进行汇总,督促对不合格报告涉及事项进行处理和查处。并应在上述变更发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质量管理处更新备案。

一旦发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存在未将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上报行为的,将进行记分处理,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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