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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开展2015年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检验能力验证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5-05-14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对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按照《关于印发“2015年资质认定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计划”的通知》(鲁质监认便字(2015)74号)文件要求,决定于近期开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的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单位和项目
本次能力验证的技术实施单位是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建工中心”),由其负责样品的制备、发放和检测结果的统计、汇总等工作,本次能力验证项目为: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以下简称“TVOC”)。
 
二、参加单位
凡是具备TVOC检测能力,且已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其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加。
 
三、时间安排
参加此次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请于2015年5月25日前将《2015年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检验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2)传真至省建工中心,同时将原件寄回。检验检测机构请于2015年6月2至3日到省建工中心领取样品,样品领取后,请立即检查样品状态,并填写《2015年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检验能力验证收到样品确认单》(附件3),如有破损或其他不良情况,请当场联系解决。各机构须及时将样品带回实验室,并应注意保护样品在运输中不受损坏。并在6月5日前将《2015年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检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附件4)原件邮寄至省建工中心,报送时间以寄出局邮戳日期为准,并在信封上注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能力验证”字样。
 
四、工作要求
为保证检测要求统一和检测结果的可比性,各参加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2015年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检验能力验证须知》(附件1)和《2015年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附件5)的要求进行检测,并认真填写《2015年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检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附件4),检测结果报告单的信息必须齐全,务必按时上报。对上报结果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报的参加单位,其能力验证的结果均视为不合格。
 
联 系 人:孙秀萍、赵明辉
单位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29号
电话:0531-85595190
传真:0531-85595165
邮编:250101
附件:
2015年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能力验证第一次通知附件1-5.doc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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