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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下建筑消防工程检测机构几点感想

发布时间:2012-08-29
    新《消防法》已颁布实行,较老的《消防法》而言,更加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更加适应了当前消防工作的需要。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从而为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何正确定位和积极发挥作用,是当前新形势下建筑消防工程检测机构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笔者联系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就此谈几点感想,供参考。
       一、新消防法赋予消防机构在建筑工程审核验收中职能的变化,为包括建筑消防工程检测机构在内的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提供了良好契机。
      新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同时,新消防法也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这样的修改,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更加有利于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现阶段消防部队各项任务繁重,基层监督人员严重不足,而另一方面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各种新事物,多功能建筑,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又给社会的消防安全带来了许多新的安全隐患,出现了消防监督执法力度与火灾隐患整改力度不对等的现象,消防监督执行力不足成为困恼消防安全工作向前发展的一大难题。新消防法修改后确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使消防机构在具体职能上发生了变化,从事技术性事务的工作量大大减少,消防监督执法的力度将得到加强。那些技术性事务由具备相关消防专业知识的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承担后,不仅大大节约了公共行政资源,而且也为服务中介组织自身创造经济效益。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机构将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中大有可为。
      现代建筑尤其是高层建筑,火灾防控是首要的,从世界来看,光靠火灾发生后外部的救援以及举高车灭火显然来不及,关键还要靠建筑内部消防的自救设施,其灭火系统、报警系统能及时发挥作用。若建筑尤其高层建筑发生大火,有几个因素至关重要:第一,发现早;第二,在最短的时间内把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第三,一旦发生了火势蔓延,应能主要靠内部的水源、内部的设施,控制火灾,如建筑内的喷淋设施,一旦发生了火警,达到了一定的温度,就能自动喷淋,及时在火灾初期将火控制、乃至扑灭。同时,内部的消防栓,保持它的正常压力、正常的供水对消防员进入建筑内部灭火也至关重要。因此,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和维护十分必要,新消防法明确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对此,建筑消防工程检测机构具备专业检测能力,熟悉相关技术规范,应能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供优质的检测服务,并取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
     二、新消防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规范,将使建筑消防工程检测机构面临考验
新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上述规定,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的要求,立足于完善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规范和促进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以及法律责任提出了要求。如何在市场化条件下依法、规范开展消防检测服务,将是建筑消防工程检测机构必须面临的考验。
      从设立消防检测机构以来,消防检测机构在提高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质量、为建筑消防审核把好前置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一度部门监管不明确、缺乏规范依据以及受市场经济负面影响,许多地方消防检测机构数量迅速增加,技术能力鱼龙混杂,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平衡,市场秩序混乱,导致消防检测行业公信度下降,行业发展不尽人意,有的甚至还直接影响到公安部门消防机构的声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检测人员消防业务素质普遍不高,“草台班子”冲击正规检测机构。消防检测技术性强,涵盖建筑防火、水、报警、电气等多门学科,涉及消防工程施工、消防产品运用等方面,检测人员素质要求高,但因消防检测机构数量过快增长,各机构中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缺乏懂消防的专业技术人才;一些不具备消防检测能力的单位,通过挂靠、设立办事处的形式,千方百计地渗透到消防检测领域;一些“草台班子”式的检测队伍,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甚至在不具备人员设备条件、消防技术规范尚不熟悉掌握的情况下,就草草地承接业务,扰乱了正常的检测市场,使一些原本精于检测业务的机构,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放在市场的占有上,忽视内部员工的业务素质培训,甚至影响到检测质量。二是受利益驱使,违规违法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少消防检测机构为抢接检测业务,以满足业主“在最短的时间内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需要为目的,不论工程质量的好与差,无原则地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有的甚至在检测人员未到现场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对一些业主来说,消防检测只是增加一个单位收费,从没有起到确保施工质量、把好消防审核前置的作用。三是恶性竞争和乱收费并存。一些消防检测机构为了自身利益,相互压价、恶意竞争,不择手段地承接业务,有的在检测招投标过程中以不到市场价10%报价,有的则以高达70%以上的业务提成与消防施工单位合作,串谋承揽消防检测业务,只顾低价竞争,不管检测质量;与恶性竞争相互压价相反,一些消防检测机构拉大旗、做虎皮,扛着消防部门的名义漫天要价,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四是恶意卡压业主。个别消防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抓准业主单位急着要验收投入使用的心理,随意夸大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业主盯得紧,就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发检测报告,业主只有央求检测机构快点出具报告,宁可多出点钱,或者请检测机构的人吃饭、娱乐、送礼,通过卡压业主谋取利益,这种做法极大地损害了消防检测机构的声誉,造成检测过程中正常整改要求也会被业主误认为是刁难,时常引起消防检测机构与业主之间的纠纷。
      建筑消防工程检测机构当前存在的不规范,极大地困扰了整个消防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新消防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将促进消防检测机构更加注重提升自身检测能力和员工的素质;“对服务质量负责”的要求也将消防检测机构的经营风险在法律上予以明确,检测数据与结论以及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将直接与企业利益、企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同时,对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的处罚规定,将成为规范消防检测机构强有力的措施之一。依法、规范地开展检测活动是消防检测机构规避风险、经受考验的最好手段。
      三、为实施新消防法而陆续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应为消防检测机构发挥作用、健康发展提供保证
      新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由于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文件备案和抽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后的备案和抽查制度均涉及很多环节,包括许多具体的内容,如: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有关文件和申请的具体要求等,新消防法均未予以明确,因而与此相关的管理规定必须尽快陆续制定。与此相关,对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活动中发挥作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新消防法虽然机构、执业人员以及服务质量提出了要求,但总体上对其发展规划、工作程序、权利义务等仍缺乏明确规定,消防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依旧模糊,发展方向也不明确,亟待相关管理规定予以扶持和规范。
      首先,目前我国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领域尚无相适应的行业管理法规,尤其是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公布取消公安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 ”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检测机构的的准入原则、资质许可、执业制度、奖惩办法、监督方式等方面的监管一度出现法律空白,导致部分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只重经济效益,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检测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较差,导致检测行为公正性和真实性的信任度下降;建设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委托消防检测很大程度也只重低价、不重检测质量,随着自动消防设施系统在建筑上的普遍应用,消防检测机构之间为生存而无序竞争的局面愈演愈烈,对消除建筑工程先天性隐患、提高自动消防设施使用完好率十分不利,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尽快出台相适应的管理规定。
       其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检测机构的处罚,若仅限于机构出具了虚假、失实文件,则行政监管存在局限性。一是对虚假与失实文件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常难以界定,受罚机构若因此提出行政复议、开听证会等要求,则可能牵扯大量精力;二是发现消防检测机构虚假与失实文件的途径存在局限性,难以起到行政监管作用,在抽查制度之外必须有更为行之有效的监管途径和手段;三是实施处罚的手段单一,行政罚款的落实存在难度;四是对检测人员无证上岗、无资质单位挂靠等检测活动中违规违法行为仍无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消防工作方面虽职责明确,但是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吊销等处罚时,各部门必须联合执法,行政执法成本高,协调统一行动要求高,不便于及时处理,相应的实施办法应有更加明确的规定。
      四、行业自律是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必须坚持双管齐下
      消防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机构发展的前景十分广阔,构建一个规范的消防检测市场是和谐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每个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机构共同的愿望,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目的的公益性决定了政府权力运用的目与手段的有限性,新消防法也不例外,行政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会存在盲区,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保障公平竞争,是一项艰巨而繁杂的系统工程,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现行政监管之外,应该尽快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具体地说,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建设。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第三部门”,既是沟通政府、企业和市场的桥梁与纽带,又是社会多元利益的协调机构,其功能是非政府公共行政的重要内容。行业协会公共行政的权威,或源自组织成员的集体委托与授权,或源自法律的授权,或源自社会公认的、与专业能力相联系的公共信任与认可,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均能履行的许多功能上,依靠社会自治机制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如在行业管理的许多方面,政府依靠行政手段也可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但若依靠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可能更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发展和降低行政成本,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制定行业规章,积极推动每个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机构自律。在行业协会中通过订立《会员公约》等形式,以信用建设为抓手,建立和完善检测信用等级机制,教育会员单位要履行好“客观、公正、独立”的服务宗旨,切实把质量放到首要位置,强化法律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业务培训、人事管理等制度,使企业经营管理逐步纳入“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良性发展轨道。
      第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监督作用。根据行业自律及惩戒规则,确立自律保证金制度,对不利于行业发展或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加以规范约束,实施惩戒措施,建立淘汰机制,净化行业队伍;对在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消防检测单位,可通过协会内部的自查、互查机制,及时了解动态,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消防检测协会为所有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做到急会员之所急,解会员之所难,帮会员之所需,当好会员的知音和知己,努力做好检测行业内各企业之间的协调,规范消防检测市场竞争秩序,组织对相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宣贯,开展对会员单位的技术培训以提高会员单位的竞争力,确保消防检测质量,探索维护行业利益的方法和途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总之,行业自律在熟悉行业、了解企业、对市场的感知能力以及行业技术人才资源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在配合政府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宏观调控、经营运行分析、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等方面能够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尤其在市场准入、维护行业权益和处理业务摩擦纠纷等方面的作为,是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在坚持行政监管的同时大力支持行业自律,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保障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是新消防法实行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各相关监管部门值得探索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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